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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着重于申报管理,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前,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直接或代理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国际航行船舶还需遵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定船舶、定航线和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但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对于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但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需按照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申报,海事管理机构会及时通报港口管理部门。
申报过程中,船舶需要提供详细信息,如船名、进出港时间、危险货物名称、数量等,并确保船舶持有相关证书。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附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此外,对于特定危险品,还必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作业注意事项等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报后,24小时内会决定是否批准船舶进出港口。若船舶状态安全,所载货物符合要求,一般会批准;但若存在未按规定申报、证书不齐全、未经批准的货物或不符合港口条件等情况,将禁止船舶进出。
载运特定危险货物需取得国家和进出口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对于有害废料的进口和出口,国内和国外相关单位需提前提交书面报告及批准材料至预定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3年11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申报管理、人员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