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同行是否商业诋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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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9:07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网友咨询:
  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同行是否商业诋毁?
  律师解答:
  正当行使监督权力,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对该投诉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当的宣传和散布,未造成市场主体声誉受到贬损后果的,不属于商业诋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政投诉系消费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彼此之间亦享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商业诋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力和声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不正当的、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并达到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贬损商誉的后果必须是使公众对该市场主体或其商品产生了明确的负面评价,从而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和市场份额。导致贬损结果的必须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或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需具备一定程度的严重性。
  律师补充: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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