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例中有哪些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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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跟要求: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第八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定委员会。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省内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承担省内复核性司法鉴定。第十条省*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省*对其指定的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审查结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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