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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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4:45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得以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涵盖了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等种种状况,同时亦涉及到可能会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无导致社会危害性出现的可能性的局面。于此之外,针对那些患严峻病症、生活无法自主的犯罪疑人、被告人,身怀六甲或是正处于育婴期的母亲以及囚禁期限即将期满但案件仍未完结且须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同样也是可以获取取保候审批准的对象。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事件当中发挥次要或协助角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此类从犯满足任何一种上述提及的取保候审相关条件,比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并不严重,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那么从理论上讲,是可以尝试向从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考虑是否能够批准取保候审,还必须参考详细案情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总之,从犯能否争取到取保候审资格,需要权衡其实体案件的情况与是否符合法典中所列举的取保候审条件来加以确定。如果从犯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原则上来讲是可以从从犯群体中寻求取保候审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