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考核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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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2: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负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第二章


第五条 应满足以下条件:设立组织管理部门,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考试所需固定场所、设备和设施,配备监考、考评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职责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建立档案、等。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报名、审查、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照片、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大纲要求组织命题,按照公布的科目、地点、时间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评定成绩,报发证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需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五条 存档考试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八条 复审时,持证人员需提交申请表和证书。


第十九条 复审合格需满足提供真实资料、年龄、中断作业时间、无事故记录以及符合考核大纲规定条件。


第二十条 发证部门审查复审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章,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申请延长复审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二条 复审不合格需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证书失效并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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