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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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9:02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与程序。

第十七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采取日常巡查与抽样检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日常巡查旨在确保食品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而抽样检测则用于发现食品质量的隐患。

第十八条详细列举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权利,包括对涉嫌违法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采取紧急措施,销毁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九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其经营资格、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来源、标识、质量等,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计划与组织,市、县级部门在省部门批准下也可进行本地检测。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抽样检测的规则与费用支付,以及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流程进行了规定,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整改,以及针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允许使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第二十五条强调了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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