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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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7:53
食品经营者在办法实施前已获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有许可证继续有效。当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经营者需依照本办法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缴销原许可证,获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根据属地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仍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