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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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不可以!
当事人在学校被砍,应当向加害人主张权利。学校即使有管理上面的疏忽,但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因为身体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2012年被砍,现在已逾4年有余,已将超过时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如果产生新的病变,那就可以向侵权者追诉,不一定是学校。如果没有新的病变,时效已过。无法主张。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根据以上的信息,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据此,您弟弟在学校教室被杀了一刀,您弟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的,如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计算。如您弟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您弟弟不能起诉学校。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