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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型监管在证券市场管理上采取了一种独特的模式。不同于常规的单行法规制定,它更多依赖于间接法规,如英国,其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来源于公司法中的公开说明书规定、证券商的登记法规、防止欺诈条例以及资本发行管理等。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对证券市场活动的约束机制。
在机构层面,自律型监管并非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而是依靠市场和参与者自我管理。以英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非机构,如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来进行自我监管。伦敦证交所曾长期保持高度自治,不受过多干预,这种模式在历史上运行良好。
自律型监管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平衡投资保护与市场活力与创新。证券交易商不仅参与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还被鼓励模范遵守,这使得管理更为灵活有效。然而,它的局限也显而易见,如过于强调市场运行和会员利益,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可能导致市场协调困难,甚至混乱。
因此,尽管自律型监管有其优点,但也意识到自身的缺陷。许多实行自律型监管的国家开始借鉴集中型监管的元素,如英国在1986年通过《金融服务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证券业进行直接管理,这标志着向管制与市场结合的监管模式转变。这种转变旨在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