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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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行为管理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第二十八条规定,营销员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国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强调,营销员应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公司管理,且需履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的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出示《展业证》,确保身份合法。


第三十一条要求,营销员需向客户清晰地提供保险产品信息,包括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等待期和退保条款等关键内容。


针对新型保险产品,如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营销员需明确告知客户费用和投资风险。


在文件处理上,第三十三条规定,重要文件必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以保证过程透明。


营销员还需避免与非法机构和个人进行业务往来,防止潜在风险,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不能同时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以维护公正性,见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包括虚假陈述、误导客户、不公平比较、隐瞒重要信息等,以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客户权益。


中国通过官方媒体和网站公开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和诚信记录,以便公众监督,见第三十七条规定。




扩展资料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令〔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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