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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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保险营销活动的规范性,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并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特指那些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作为报酬的个人。


所谓的保险营销活动,是指这些营销员在保险公司授权下,进行的包括产品销售和服务在内的相关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指的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它们是营销活动的主体和基础。


中国作为的授权机构,负责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同时,其派出机构在中国的授权范围内,执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扩展资料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令〔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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