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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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中,我们明确了相关条款的执行和解释责任。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以确保具体操作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第三十六条涉及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原有的《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将被停止执行,以适应新的管理规定。因此,所有相关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注意新办法的发布时间,以便及时调整其业务操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第1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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