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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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1:09

机构设置管理条例强调以科学配置职能为基础,确保机构明确分工,精简高效,以提升行政效能。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市场经济要求,适时调整行政机构,但需保持一届期间部门稳定性。设立、撤销或合并机构需由编制管理机关组织评估论证。


机构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总理处理日常工作,组成部门如各部、委员会等履行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负责特定业务,而办事机构则处理特定事项但无管理权。部门管理机构根据特定业务行使职能,而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跨部门协调任务,其决定需经同意执行。


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需由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等的设立则由编制机关直接报决定。设立机构的方案需详细说明必要性、类型、职能划分等。增设或撤销司级机构需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报批准。


机构名称要求规范明确,与机构类型和职能相符,且不得擅自变更。整体来说,行政机构设置管理条例细致规定了机构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行政管理的规范和效率。




扩展资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1997年为了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和组织法,而制定的条例。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3日令第2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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