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章 监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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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章规定了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和地方的财政计划与总结实施全面监督,包括对预算和决算进行年度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常委会同样负责监督本级和下级的财务状况,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则负责监督本级的预算和决算。


根据法律,各级和其常委会有权对预算、决算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深入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资料。在会议期间,代表或组成人员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就预算或决算问题提出质询,被质询的或财政部门有义务及时给出答复。


预算年度内,各级需至少两次向本级或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体现对预算执行的公开透明。上级对下级的预算执行有监督权,而下级则需定期向上级报告执行详情。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内部监督,并向上级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审计监督是另一重要环节,由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以及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核,确保财政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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