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察简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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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9:01

中国的金融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追溯至秦汉时期,但在明清时期才趋于完善。中华时期,专门的金融监察机构开始设立。1925年7月17日,广州国民发布了《监察院组织法》,随后的8月1日,监察院正式成立,其四局专门负责税务和货币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名为监察部。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人民银行监察工作条例》,随后在195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工作制度》的形式正式发布。这一制度规定,总行设有监察局,各管辖行及直属单位则设有监察室。然而,由于历史原因,金融监察一度被撤销。1979年批准重建银行监察机构后,金融监察进行了调整,其核心是强化金融监管。国家监察部内部,第二监察司负责金融监察事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受双重领导的金融系统监察局,主要由监察部指导。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的监察室则接受各自总行、总公司及金融监察局的双重领导。




扩展资料

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金融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纪违法情况等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监督检查。是国家行政监察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一些西方国家,金融行政监察是国家金融监督机关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东欧国家则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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