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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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5:11


为强化淄博人民公园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淄博市于2003年4月29日颁布了《淄博人民公园管理暂行规定》(令第35号),自同年6月1日起执行。


公园范围明确为:东至柳泉路西侧路沿石,西至王辛路、猪龙河河道和西门通道,南至共青团西路北侧路沿石,北至人民西路南侧路沿石。公园内所有进入人员和单位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处(简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并受市建设部门委托,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管理处需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园林植物、古树名木、水体、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管理,并确保公园安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园土地或改变绿化用地,不得破坏公园自然景观。举办公共活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且活动需健康文明,不损害公园设施和环境。车辆管理方面,除特殊情况车辆外,一般车辆需在指定地点停放。


公园内禁止摆摊设点、乱丢垃圾等行为,如违反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从2003年6月1日起,任何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扩展资料

淄博人民公园始建于1960年,、市从建设绿色城市、提升城市形象、为群众办好事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公园进行全面改造。、市确定了“规划一流、建设一流、效果一流”的改造目标,通过运用现代环境设计理念和各类生态建材,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原有植物为基础,将公园改造成为开放式的城市森林公园,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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