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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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40
浙江省对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享有以下待遇:
根据第三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若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指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如一方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亡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四十一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说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居民,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在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资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工作时,应将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