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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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一两句说不清,这个距离术语叫限界,分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限界.机车车辆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分时速200以下和以上两种.一切建筑、设备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入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直接接触的设备不得超过规定侵入范围,分160以下客货共线、160以上客货共线、双层集装箱、200以上客运专线等等,曲线上还要按规定加宽.麻烦得很.
具体规定在《铁路技术规程》07版,附图1和2有详细说明.
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进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拆除。
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一两句说不清,这个距离术语叫限界,分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限界。机车车辆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分时速200以下和以上两种。一切建筑、设备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入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直接接触的设备不得超过规定侵入范围,分160以下客货共线、160以上客货共线、双层集装箱、200以上客运专线等等,曲线上还要按规定加宽。麻烦得很。
具体规定在《铁路技术规程》07版,附图1和2有详细说明。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