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全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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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14

人民*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审判的原则。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人民*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人民*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人民*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人民*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立案工作的范围包括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等。

人民*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

人民*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庭长批准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起诉的,基层人民*应当审查受理。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报基层人民*统一编立案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层人民*应当决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应当及时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

第二审人民*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补充。对审查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人民*提出抗诉的。

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军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备案。以前有关立案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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