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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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3:51

为了强化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提升全省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推动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规制定。


科学技术普及,简称科普,指的是通过公众易于理解、参与的方式,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思想和精神的活动。这种活动旨在提高公众的科学认知和实践能力。


在黑龙江省的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每一位公民,只要从事科普活动,都将受到本条例的规范和指导。


科普工作作为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科普的对象覆盖全体公民,特别关注青少年、农民和工人,他们是科普工作的重要受众群体。


在科普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原则,抵制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科普之名传播不良行为,或者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科普知识的传播和推广必须遵循科学精神,不容许含有违背科学原则的主张和观点。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共分总则、组织和管理、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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