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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十二年则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并未明确界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存在两种标准:一种是将统计周期内所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称为“实发工资标准”;另一种是将统计周期内应该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称为“应发工资标准”。两种标准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在某些情况下差异较大。实践中,企业倾向于采用“实发工资标准”,即以统计周期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准。然而,从法律精神看,这种算法是错误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应遵循“应发工资标准”,而非“实发工资标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办法》的立法本意旨在通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反映其正常收入,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更符合客观情况。按照“实发工资标准”,可能会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以外的工资计入统计总额,例如在非当月发放工资、正常延期发放(如季度奖和年终奖)或违法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能会统计额外的工资。对于有业务提成的劳动者而言,其提成奖励可能会在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发放,如果此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能会将较长时间的工资计算在内,这显然违背了经济补偿金计算的立法初衷。
因此,从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出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应采用“应发工资标准”,以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收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