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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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是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然而,若劳动者在该期间内存在病假、停工、放假等非正常工作情形,导致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如何确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例如,浙江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明确指出,经济补偿基数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计算基数直接按照解除前实际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即可。最高人民在2023年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劳动者关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正常工作状态下的12个月平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工作年限、支付的工资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等。在实务中,计算较为复杂,尤其是当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后,各地规定有所差异。为方便参考,本文总结了各地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式、计算基数等相关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基于某些特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双封顶”原则,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标准上限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上限为十二年。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的工资标准等因素。在处理具体案例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文,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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