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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事宜,国家财政部门发布了财企〔2011〕14号文件。该文件针对《财政部、国资委、、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
相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各省级财政厅(局)、国资委(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都需知晓,财政部门被指定负责审核这些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提出的豁免申请。在审核过程中,为了确保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经与国资委、、社保基金会和发展改革委协商,现就审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定问题,财政部门发布了本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