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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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规定,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通过合法注册并获取营业执照,如有特殊行业需求,还需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严禁伪造或买卖相关证书。


旅游经营者需依法诚信经营,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员工素质。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进行等级评定,鼓励农家乐按规定申报旅游服务并接受免费培训。


价格行政部门在制定旅游服务价格时,需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对重要景区门票价格进行听证。旅游经营者需公开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并遵守对特定群体如军人、老人等的门票减免。


旅游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需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特定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具备法定资质。同时,旅游经营者需完整保存业务档案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自治州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旅行社需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旅行社组织活动需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需持有导游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客运、购物、咨询等企业需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运输服务需依法进行,不得超载或中途甩团。购物场所应诚信经营,旅游者在购物中权益受保护。旅游信息经营者需具备法定资质,旅游者有权了解真实信息并享受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遵守规定、尊重他人等义务。




扩展资料

(2011年2月1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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