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行省与朝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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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行省制度下,军权并非完全由行省自主,而是受到朝廷的严格控制。行省虽负责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但朝廷通过授受牌符,其擅自调动军队,惩办军将的权力,甚至在调动戍兵和整点军队等关键环节,直接进行部署。提调军马的权力主要由朝廷授予,如云南行省外,提调军马的权限仅限于两名长官,人选由朝廷指定,并通过金虎符进行确认。朝廷对调军权有严格规定,非奉旨不得擅自调动,调动权集中在皇帝手中,行省需严格遵照朝廷指令行事。

早期,行省在紧急情况下可便宜发兵,但必须是佩有金虎符的高级。行省官对将领的惩办,必须经过枢密院的议拟,未经朝廷允许不得擅自决定。到了元朝后期,这种有所放宽,但行省处理副下级军官的权力仍受制于朝廷。行省在军事区域的调整和镇戍军队的分布上,虽然可以提出意见,但最终决策权在朝廷。

尽管行省在名义上掌握军事权力,但实际上,它们是朝廷派出的机构,其军事行动始终受朝廷控制,服务于集权。行省在司法上也体现了这种双重性,既要审理朝廷交办的案件,又需遵循朝廷规则,其司法职能主要是代朝廷执行而非。财政方面,行省主要为集权服务,分割地方权力的功能相对较弱,财政大权主要集中在。

总的来说,行省制度下的行省权力主要体现为集权的执行者和地方官府的代表,而非真正的地方军事或司法机构。元朝的行省制在权力分配上,集权为主,地方权力相对有限,主要集中在军事和军费开支等特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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