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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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3:41
为了更好地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此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查询服务,有效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办法自2013年8月21日起实施。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查询内容应遵循《权益办法》第二条的范围。第三条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详细描述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管理,指导全市经办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经办业务。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个益记录。
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包括参保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自助终端、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平台、“12333”热线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有效的查询渠道。第六条则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应全市统一制式。第七条强调书面记录应具备防伪功能,并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验证。
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指出,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需要查询时,可要求提供制式的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第十条则规定,如果需要进一步查询,可通过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时,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表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至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查询过程、权限、保密责任、法律责任等,确保查询过程的安全和合规。第十三条强调了采取有效的查询身份识别和密码设置等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四条要求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严格遵守统一规范的流程和要求,并加强内部管控、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涉及法律责任,包括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交易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要求信息采集、审核、保管和维护等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最后,第二十三条说明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