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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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对违反抗旱条例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若单位或个人存在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擅自发布抗旱信息、虚报或瞒报旱情灾情、不执行抗旱预案及紧急调度方案、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设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者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者,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指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他经营者若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若拒不改正,则需强制执行,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强调,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损坏,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者,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已经2009年2月11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由六章组成,分别是:总则、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 、法律责任、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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