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假冒牛羊肉进行售卖,最终一齐入狱,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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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王某等7人购置了切肉机、封口机、电冰箱、数控冻肉切片机、真空包装机等生产设备,成立食品加工窝点。通过购买冰冻鸭板肉,加入牛、羊肉香精粉等材料,将鸭板肉加工成肉卷。他们在多个平台上注册商铺,将伪造的牛、羊肉售卖,销售金额200余万元。审理宣判,杨某、王某等7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几名当事人在冰冻鸭板肉里加入牛羊肉香精粉,冒充牛羊肉卷进行销售,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10个月,罚金7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35万元;其他5人被判处2年8 个月至10个月不等,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没收上述人员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
2.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
3.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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