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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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01年7月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俞正声签发。


建设部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第一条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第五条第(一)项4删去了“公共”,并增加了“监理”。


3. 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4.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5. 第八条删除了“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 增加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了两条内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和“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8. 删除了原第十条。


9. 增加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0.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姜伟新签发。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内容略。


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0 号,计17条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四日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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