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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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3:10
为了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相关权益的保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规定,山东省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法定途径筹集,专为垫付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明确救助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统一,专户设立,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在救助基金的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供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管机构则负责确保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专户缴纳基金,并监督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垫付抢救费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
*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在事故中扮演通知垫付角色,同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的费用。农机管理机构则协助处理涉及农业机械的事故,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遵循《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确保及时救治事故受害者,并对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进行合法申请。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1月4日由山东省**以鲁政办发〔2011〕6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基金的分配、救助基金的垫付、垫付费用的追偿、监督检查、附则9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