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_百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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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费用追偿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展开。


一旦救助基金垫付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救助管理机构会立即向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明确指出偿还方式、金额和期限,以便进行合法追偿(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偿还垫款或事故死者身份不明的案件,救助机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追偿,相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协助追偿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处理事故的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在责任认定生效后,会通知救助机构进行垫付费用的追偿,尤其针对已垫付的抢救费用(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与救助机构合作,确保垫付费用的偿还,促使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第二十六条)。


如果责任人未及时偿还,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会在处理车辆年审、过户等业务时,督促其偿还垫款(第二十七条)。


垫付费用偿还时,需存入救助基金指定账户,并注明偿还款项的性质(第二十八条)。对于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赔付人应转账至基金账户,并保留转账凭证以证明支付(同上)。


对于垫付时间超过两年仍无法追回的费用,救助机构需提出处理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核销,并保留追偿权(第二十九条)。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后被侦破,基金仍需追偿垫付费用,并纳入基金账户管理(同上)。


扩展资料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1月4日由山东省以鲁政办发〔2011〕6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基金的分配、救助基金的垫付、垫付费用的追偿、监督检查、附则9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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