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适用债务抵销的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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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5:18

破产法与民法在债务抵销权的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差异。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则无此*,允许负债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主张抵销。这一区别源自破产制度的独特性质。

在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面,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体现了破产法的灵活性。与此不同,民法中的抵销则要求债务标的种类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按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职工补偿金;再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总结而言,破产法与民法在债务抵销权的适用对象、行使条件以及清偿顺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各自法律体系在处理债务关系时的不同侧重和原则。理解这些差异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至关重要,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债务抵销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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