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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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公路养护的相关内容,旨在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工作需遵循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保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及附属设施完整,标志标线齐全且规范。


养护责任分工明确,国道、省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由乡镇负责,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公路则由经营企业负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对公路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改建工程。同时,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养护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公路管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作业单位。


养护过程中,注重效率和质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开交通高峰期,并对大修和改建工程进行公告和竣工验收。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清晰准确,省际公路标志需与相邻省份衔接。


公路桥梁定期检查,荷载等级不符合标准的需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严重损坏影响通行的应立即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修复。对于特大型桥梁,要特别关注恶劣天气和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


在自然灾害导致公路受损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或经营企业需迅速组织抢修,严重灾害情况下,沿线地方应提供资金支持以修复受损公路。公路绿化工作也需按照规划和规范进行,树木砍伐需依法审批并补植。




扩展资料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公路条例》。该《条例》经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九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8章65条,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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