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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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产权登记与纠纷调处的流程。首先,产权登记工作遵循统一与分级管理的策略,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国有资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操作(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财政部门会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三十七条)。登记内容涵盖单位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负责人及成立日期,以及单位性质、主管单位等。此外,还包括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及其使用状况,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及投资、担保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在产权变动时,如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或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都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产权纠纷处理方面,行政事业单位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由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产权纠纷,行政单位需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如果涉及垂直管理的单位,还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若协商无果,则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扩展资料

安徽省令第214号 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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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产权登记与纠纷调处的流程。首先,产权登记工作遵循统一与分级管理的策略,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国有资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操作(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财政部门会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三十七条)。登记内容涵盖单位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负责人及成立日期,以及单位性质、主管单位等。此外,还包括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及其使用状况,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及投资、担保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在产权变动时,如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或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都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产权纠纷处理方面,行政事业单位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由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产权纠纷,行政单位需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如果涉及垂直管理的单位,还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若协商无果,则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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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令第214号 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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