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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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7:15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与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依据治疗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医疗费用计算,只包括事故对患者产生的费用,不含原发病费用。结案后确需后续治疗,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者,按因事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者,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者,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至16岁;年满16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