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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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要的,代理记账的好像都要的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四、申报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单位。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
3、申请理由。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已具备的条件等。
(二)附送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2. 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应提供复印件);
5.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协议书(或委托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行政许可决定。
七、审批总时限 :30天。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八、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