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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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在维修农业机械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维修协议,以确保维修质量,这是第十五条的规定。
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
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配件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并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配件享有包修、包换、包退的服务。
如果维修质量引发争议,维修当事人有权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需受理并调解纠纷,若调解无果,将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诉讼或仲裁。
维修者在操作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并详细记录维修过程。每年一月,他们需要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维修情况统计表,以确保维修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23.4万个.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农机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为此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