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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发展。条例所称的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措施,建立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关协会、商会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具备相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能力、规章制度、商业信誉等。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企业和管理的其他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以外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其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情况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安全状况评估结果,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以不正当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不得串通投标或商业贿赂。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存缴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人员的报酬、回国或紧急救助费用、对损失的赔偿。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各部门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将受到罚款、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参与报价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其银行保函出具等事项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企业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内地单位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国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强化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业务促进,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专项检查,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目标是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力度,增强企业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汇总梳理业务发展和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及各有关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力量依据《条例》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措施,建立、健全业务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将工作重心向转变增长方式上转移,推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又好又快发展。
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未获得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未办理项目投(议)标许可、不服从行业组织协调、未履行合同规定按期保质实施项目、转包或层层分包项目、未与派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等。
专项检查方式分为企业自查、地方企业自查、驻外使(领)馆检查,以及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要求各部门、地方、驻外使(领)馆指导、督促企业正确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各级部门、企业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系人,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各部门、地方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和企业贯彻落实《条例》的成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将受到表彰和处罚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在专项检查期间每月30日前向商务部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工作简报,通报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企业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等情况。
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分为深入学习阶段、完善提高阶段、分析总结阶段。深入学习阶段(2010年5月)企业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在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进行。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企业对照《条例》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出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2月)承包商会对、地方、境外企业总结报告及表彰、查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报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制定相应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措施并报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相应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起草总结报告报。
对外承包工程,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形式之一。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一些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条件难以适应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守法意识和严格履约的意识薄弱;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侵害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以及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经贸关系。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便制定了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