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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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应用与反馈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获取查询结果后,必须将其用于查询申请的特定事项,严禁将其用于非申请目的,不得借此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从事非法活动。查询的正当使用是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需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应在30日内反馈给出具查询结果的人民。会对这些反馈进行登记并持续关注后续情况。
第二十六条,与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旨在促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有效利用,以支持公正决策和打击不法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经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