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9:2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50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50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51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51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