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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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挪用罪 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l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数额在l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受贿罪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下账、重复支出、做假票据等。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利用基建工程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