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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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3:13
若*专用*不慎遗失,处理方式依据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若遗失的*在90天认证期内,只需遵循此文件规定即可。依据文件,一般纳税人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如该*在遗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提供的丢失*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此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若遗失的*在认证期外或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提供的丢失*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购货单位可凭*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此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当前情况下,**可能不再有存根联。此时,可用销货单位开具的*专用*记账联代替存根联,确保*认证和税额抵扣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