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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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管理规约修改建议、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共用部分使用情况、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约、使用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按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与服务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不足20人的区域,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事处、乡镇根据规划、建设、使用标准划分。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选聘、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建筑物改造、以及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存入物业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应向全体业主公布,并用于换届或纳入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需有超过总面积和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事项需超过总面积和总人数的2/3同意。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规则召开,临时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会议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做好。
业主大会决定应于作出后3日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决定事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信息需集体决定并盖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可向街道、乡镇或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成员超越职权作出决定侵害权益的,由签字同意成员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接受利益、在企业工作、提供担保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严重不履行业主义务、无故缺席会议、违反规定或不宜担任情形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中止其职务,提请下次会议决定终止。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包括不再是业主、书面辞职、丧失工作能力、犯罪原因不能履行义务。中止或终止职务的公告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财物。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5年,应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逾期未换届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或乡镇应督促完成,或指导成立筹备组召集会议完成。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将保管的财物等在3日内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