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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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人承诺后,就要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为了成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发出;2、要约必须指向一个明确的相对人;3、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真诚意愿;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如果符合要约的条件,也可以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第四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是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发出的,承诺的期限应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则从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承诺的期限则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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