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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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曲靖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曲靖市依据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制定此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通过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



农村低保遵循以下原则: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各级需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乡(镇)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需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教育、、税务、工商、发改、国土、广电、供电等部门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市、县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通过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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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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