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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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1:52

畜牧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也是必须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也就是必须要合乎法律的规范,如果是超过了一定的范围之外作出的处罚,那么很有可能是会受到争议的,到时候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发起行政复议。

《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透明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第五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和草原生态安全的;

(二)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六)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七)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施违法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四)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选择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

第十四条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六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照《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法制部门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生效判决撤销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所以虽然吉林省畜牧局他的行政处罚是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但是这个自由裁量权,他也只能够规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是超过了这个自由裁量的范围,那就算作出了裁量和处罚,最终也有可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也有可能是会被视为无效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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