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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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21
在法学研究中,静态关注法律规则,动态则聚焦法律主体的活动,如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诉讼法学中,静态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则与动态的规则解释、适用和发展行为共同构成诉讼。静态规则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的发展不可或缺,而动态行为的研究则能促进规则的规范化和效率提升,是法规形成和完善的催化剂。动态的民事诉讼行为,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诉讼主体通过交互作用构成诉讼程序的活力。
诉讼行为(Proze Bhandlung,简称PH)的概念旨在理解其对诉讼程序形成和诉讼状态的影响,德国学者鲍姆杰尔铁尔在其著作中强调了诉讼行为效果的范围,包括程序的起始、发展和裁判。对诉讼行为效果的研究,尤其是其对程序形成和裁判目标的影响,是程序保障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规范行为,还涉及权利的实现,其正当性需通过程序来确保。
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概念源自中世纪的德国自然法学者内铁尔布拉特,虽然最初并非理论构建,但其使用促进了法学特别是民法学的发展。19世纪末,诉讼行为概念被学者如赫尔维希深入研究,他区分了诉讼行为与民法法律行为,前者强调产生诉讼法效果的行为,且在目的和效果上与实体法有根本差异。诉讼行为论在民事诉讼法研究中,不仅是体系的理论基础,也关注和当事人行为,旨在保障诉讼过程的正当性,是程序保障理论的基础理论之一。
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谁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既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欺诈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