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 附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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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0:19

第三十六条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附则中明确,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市属其它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的表述,表明了对数字界限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此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第四十条


对于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以确保管理规则的准确理解与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2008年4月23日以海口市*令第6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法律责任、附则9章40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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