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举,对此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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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03

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有明确规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具体你所说的情况应该这样处理:甲已经当选;另一个名额的选举,在乙、丙、丁三人中,得票多的二人确定为候选人再进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10

看谁跟甲比较对路就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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