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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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7:55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